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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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一、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
二、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依本契約訂立時保險費率表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契約生效日起至身故當時或保險單上所記載繳費期間屆滿日二者較早屆至之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未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於繳費期間內依前二項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本公司依身故日次日至該保單年度底佔該保單年度之日數比例乘以保險金額所對應年繳保險費計算未經過期間保險費,併入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屆滿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三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所列七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較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一、完全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
二、完全失能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依本契約訂立時保險費率表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契約生效日起至完全失能當時或保險單上所記載繳費期間屆滿日二者較早屆至之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
本契約未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於繳費期間內依前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依完全失能日次日至該保單年度底佔該保單年度之日數比例乘以保險金額所對應年繳保險費計算未經過期間保險費,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屆滿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保單條款所列七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八條 除外責任 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七十%,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 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 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第二十五條 保險種類的更改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 要保人在本契約繳費期滿前之保單週年日,得不具被保 公司按第 18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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