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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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被保險人同時有兩項以上完全失能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1)最低投保年齡為20歲。
(2)最高投保年齡如下表之規定:
| 繳費方法 | 繳費年期 | 保險期間 | 最高投保年齡 |
|---|---|---|---|
| 躉繳 | 躉繳 | 2年~30年 | 投保年齡+保險期間<=80歲 且最高投保年齡不得大於70歲(含)以上 |
| 非躉繳 (年,半,季,月繳等四種) | 6年~25年 | 繳費年期+5年 | 投保年齡+繳費年期<=80歲 且最高投保年齡不得大於70歲(含)以上 |
| EX:保戶投保12年期MRL ->繳費年期為12年、保險期間為17年、另最高投保年齡為68歲 |
(1)投保金額以新臺幣10萬元為單位。
(2)最低保險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最高為新臺幣6,000萬元。但超過4,500萬元者本公司需先個案徵求再保公司同意。
(3)與TLC及MTL累計最高投保金額為貸款金額的120%。
(1)躉繳者,僅可附加NDR(N),而NDR(N)之投保金額限額,以本險「保險金額」對應現行投保規則,同時附約繳費方法限年繳。
(2)非躉繳者,僅可附加NDR(N)、WPR、WPTD,而NDR(N)附約之投保金額限額,以本險「保險金額」對應現行投保規則。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 除外責任 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給付當時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保險單之解約金表。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第 17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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