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安聯人壽「安家保定期壽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日後之次一保單週月日至本契約滿期日前一日,按身故當時保險金額的十二分之一,每個週月日給付「身故保險金」,給付期間以年為單位,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另退還非壽險部分且未給付之全殘廢照顧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意外殘廢安養保險金及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解約金,本契約之效力於被保險人身故時即行終止。

前項「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次數如未達三十六次者,本公司將持續給付至三十六次為止。

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改以一次提前給付「身故保險金」,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一:

ㄧ、受益人就本公司應給付而尚未申領之「身故保險金」申請ㄧ次提前給付。

二、受益人於申領「身故保險金」期間身故。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一次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金額同前項一次提前給付之「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全殘廢者,本公司於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日後之次一保單週月日至本契約滿期日前一日,按全殘廢當時保險金額的十二分之一,每個週月日給付「全殘廢保險金」,給付期間以年為單位,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另退還非壽險部分且未給付之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意外殘廢安養保險金及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解約金,本契約之效力於被保險人全殘廢時即行終止。被保險人同時有兩項以上全殘廢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全殘廢保險金」。

前項「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次數如未達三十六次者,本公司將持續給付至三十六次為止。

受益人於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期間身故時,本公司改以一次提前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一。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全殘廢,且被保險人於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翌年仍生存者,除依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外,本公司於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日後之次一保單週月日至本契約滿期日前一日,另按全殘廢當時保險金額的十二分之一,每保單週月日給付「全殘廢照顧保險金」,給付期間以年為單位,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惟依前述給付「全殘廢照顧保險金」時,若其全殘廢診斷確定日至該保險金開始給付日期間,有經過保單週月日者,不在此限,仍予給付「全殘廢照顧保險金」,本公司將於首次給付「全殘廢照顧保險金」時一併給付。

前項「全殘廢照顧保險金」之給付次數如未達三十六次者,本公司將持續給付至三十六次為止。

受益人於申領「全殘廢照顧保險金」期間身故時,本公司改以一次提前給付「全殘廢照顧保險金」,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一。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大燒燙傷,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十五日後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五倍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每一保單年度內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意外殘廢者,本公司給付「意外殘廢安養保險金」,其金額按保險金額的五倍,乘上依被保險人的意外殘廢程度對應於保單條款【附表二】所載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意外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意外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二項以上意外殘廢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殘廢安養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的五倍為限。但不同意外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殘廢安養保險金;若意外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殘廢安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下列約定項目之金額給付「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搭乘「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另按保險金額三十倍給付。

二、搭乘「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另按保險金額二十倍給付。

三、搭乘「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另按保險金額十倍給付。

前項約定倘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受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投保規定

(1)最低投保年齡為20歲。

(2)保險期間、繳費期間及最高投保年齡如下表之規定:

保險期間繳費期間最高投保年齡
15年期10年55歲
保障55歲滿期至50歲40歲
保障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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