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所列七項完全失能程度者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一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將依照保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 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 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 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及第四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 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 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 本契約因 第五條第二項或第 11 條 條款第 2 頁
第十六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續保之保障年期與被保險人年齡(以續保時投保年齡計)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需符合續保當時本公司銷售之規定。要保人應於收到本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 公司書面通知七日內,交付續保保險費,使本契約繼續 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 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 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 前項續保保險費,依原契約保險期間屆滿當時,被保險 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人之投保年齡為基礎,按原契約同意承保之條件及依原第 16 條 條款第 3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28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