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所列七項完全失能程度者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及第四項 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 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 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 本契約因 第五條第二項或第 17 條 條款第 2 頁
第十六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之保障年期與被保險人年齡(以續保時投保年齡計)需符合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續保當時本公司銷售之規定。要保人應於收到本公司書面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 通知七日內,交付續保保險費,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 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 司不得拒絕。 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 前項續保保險費,依原契約保險期間屆滿當時,被保險人之 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投保年齡為基礎,按原契約同意承保之條件及依原契約保險第 16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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