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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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被保險人同時有兩項以上完全失能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1)最低投保年齡為20歲。
(2)最高投保年齡如下表之規定:
| 繳費方法 | 繳費年期 | 保險期間 | 最高投保年齡 |
|---|---|---|---|
| 躉繳 | 躉繳 | 6年~30年 | 投保年齡+保險期間<=80歲 |
| 非躉繳(年,半,季,月繳等四種) | 6、10、15、20、25、30年期 | 同繳費年期 | 投保年齡+保險期間<=80歲 |
(1)投保金額以新臺幣萬元為單位。
(2)最低保險金額為新臺幣120萬元,最高為新臺幣6,000萬元。但超過新臺幣4,500萬元者本公司需先個案徵求再保公司同意。
(3)累計MTL1及MRL1最高投保金額為貸款金額的120%。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 除外責任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 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年利率一 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 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保險單之解約金表。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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