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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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身故且本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依下列二款之合計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該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障型門檻比率後之金額,兩者之較大者。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該金額為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障型門檻比率後之金額,兩者之較大者。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依本條約定終止後,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仍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二條約定給付分期定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且本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確定當時下列二款之合計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該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障型門檻比率後之金額,兩者之較大者。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該金額為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障型門檻比率後之金額,兩者之較大者。
本契約效力依本條約定終止後,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仍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二條約定給付分期定額保險金。
本契約於滿期日仍有效時,若被保險人仍生存且未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之合計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祝壽保險金。該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對應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一百一十歲時所屬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祝壽保險金。該金額為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一百一十歲時所屬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
自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約定將每月或每年初之分期定額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本公司將給付至尚未領取的分期定額保險金及利息給付完畢為止,如留有不足一期應給付金額,或給付期間已屆十年而仍有餘額者,本公司將與當期給付金額一併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額保險金的給付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於保障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仍有效時,本公司按當年度增值回饋金宣告利率平均值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百分之一點二五之差值,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值,計算增值回饋金。
前項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前一保單年度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兩者之平均值。
第一項增值回饋金,本公司應按下列各款方式處理,並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一、保單經過年度未滿六年者: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二、保單經過年度已屆滿六年者:本公司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給付。要保人亦得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該給付方式。要保人如未選擇給付方式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增值回饋金」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辦理。
(一)現金給付:將增值回饋金匯入要保人指定之要保人本人外匯存款帳戶。
(二)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本契約增值回饋金選擇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者,於本契約滿期日時依第一項計算之增值回饋金,將併入祝壽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
本條所稱「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係指以增值回饋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保單條款第十八條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失能確定,本公司豁免失能診斷確定日後本契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前項情形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本公司不再受理本契約減額繳清保險及展期定期保險之變更申請,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 繳費期間 | 最低投保年齡 | 最高投保年齡 |
|---|---|---|
| 6年期 | 20歲 | 75歲 |
| 10年期 | 70歲 | |
| 20年期 | 60歲 |
基本保險金額限制如下:
最低基本保險金額:3萬美元。
最高基本保險金額:330萬美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 一點二五)之差值,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值,計算 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 增值回饋金。 費。 前項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 週年日,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前一 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 保單年度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兩者之 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平均值。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 第一項增值回饋金,本公司應按下列各款方式處理,並以書面 用保險金至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 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保險契(附)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 一、 保單經過年度未滿六年者: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 二、保單經過年度已屆滿六年者:本公司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 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給付。要保人亦得於本…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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