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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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本契約於保障期間內仍有效時,若被保險人於第六保單年度以前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依下列二款之合計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該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障型門檻比率後之金額,兩者之較大者。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該金額為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障型門檻比率後之金額,兩者之較大者。
本契約於保障期間內仍有效時,若被保險人於第七保單年度以後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依下列二款之合計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該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障型門檻比率後之金額,兩者之較大者。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該金額為累計增加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障型門檻比率後之金額,兩者之較大者。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述喪葬費用保險金之上限及相關規定,請詳保單條款說明。
本契約效力依本條約定終止後,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仍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分期定額保險金。
本契約於保障期間內仍有效時,若被保險人於第六保單年度以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確定當時下列二款之合計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該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障型門檻比率後之金額,兩者之較大者。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該金額為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障型門檻比率後之金額,兩者之較大者。
本契約於保障期間內仍有效時,若被保險人於第七保單年度以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確定當時下列二款之合計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該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障型門檻比率後之金額,兩者之較大者。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該金額為累計增加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障型門檻比率後之金額,兩者之較大者。
本契約效力依本條約定終止後,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仍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分期定額保險金。
本契約於滿期日仍有效時,若被保險人仍生存且未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一百一十歲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自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約定將每月或每年初之分期定額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本公司將給付至尚未領取的分期定額保險金及利息給付完畢為止,如留有不足一期應給付金額,或給付期間已屆十年而仍有餘額者,本公司將與當期給付金額一併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額保險金的給付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於保障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仍有效時,本公司按當年度增值回饋金宣告利率平均值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百分之一點二五)之差值,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值,計算增值回饋金。
前項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前一保單年度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兩者之平均值。
第一項增值回饋金,本公司應按下列各款方式處理,並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一、保單經過年度未滿六年者: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二、保單經過年度已屆滿六年者:本公司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給付。要保人亦得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該給付方式。要保人如未選擇給付方式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增值回饋金」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辦理。
(一)現金給付:將增值回饋金匯入要保人指定之要保人本人外匯存款帳戶。
(二)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本契約增值回饋金選擇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者,於本契約滿期日時依第一項計算之增值回饋金,將併入祝壽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
☆「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係指以增值回饋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保單條款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失能確定,本公司豁免失能診斷確定日後本契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前項情形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本公司不再受理本契約減額繳清保險及展期定期保險之變更申請,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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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二、失能診斷書。 本條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依被保險人身故時日為 三、保險金申請書。 基準,以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一營業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日收盤之美元即期買入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不得超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 第四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 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 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 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 繳保險費。 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 本契約效力依本條約定終止後,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 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 第十五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式給付「身故保險金」,仍依 第二十二條約定給付分期定 第二十五條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額保險金。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第 24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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