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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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依下列二款之合計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該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之一點零五倍,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兩者之較大者。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該金額為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之一點零五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兩者之較大者。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依下列二款之合計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該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兩者之較大者。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該金額為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兩者之較大者。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確定當時下列二款之合計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該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之一點零五倍,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兩者之較大者。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該金額為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之一點零五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兩者之較大者。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滿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確定當時下列二款之合計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該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兩者之較大者。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該金額為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兩者之較大者。
本契約於滿期日仍有效時,若被保險人仍生存且未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之合計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祝壽保險金。該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對應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一百一十歲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祝壽保險金。該金額為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一百一十歲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按當年度宣告利率平均值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百分之一點二五)之差值,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值,計算增值回饋金。
前項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前一保單年度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兩者之平均值。
第一項增值回饋金,本公司應按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之方式處理,並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但於本契約滿期日時依第一項計算之增值回饋金,將併入祝壽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
「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係指以增值回饋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保單條款約定辦理。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二條 除外責任 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 本條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依被保險人身故時日為 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 基準,以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一營業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日收盤之美元即期買入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不得超過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第四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 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 時,本公司按 第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繳保險費。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 第十七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三】 得之人。 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確定當時第 22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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