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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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每一保單週年日,按當年度宣告利率平均值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之差值,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值,計算增值回饋金。
☆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前一保單年度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生存保險金後)及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兩者之平均值。
第二保單週年日及以後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按基本保險金額乘以下列各款比例之金額給付「生存保險金」,最高給付至本契約滿期日(含)為止。
1.第二保單週年日至第五保單週年日:百分之六。
2.第六保單週年日及以後之保單週年日:百分之十。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依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 當年度保險金額(註1)。
2. 保單價值準備金。
3.「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之一點零三倍。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述喪葬費用保險金之上限及相關約定,請詳【保單條款】說明。
(註1)當年度保險金額之定義,請詳【保單條款】說明。
(註2)屆滿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退還或給付「所繳保險費」,詳細內容請詳【保單條款】說明。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殘廢確定當時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較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 當年度保險金額(註1)。
2. 保單價值準備金。
3.「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之一點零三倍。
(註1)當年度保險金額之定義,請詳【保單條款】說明。
(註2)屆滿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保單條款】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退還或給付「所繳保險費」,詳細內容請詳【保單條款】說明。
本契約滿期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較大者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被保險人到達年齡為九十八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2.「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之一點零三倍。
* 投保年齡:0歲至70歲。
* 繳費年期:8年期、15年期。
最低保額:5,000美元。
最高保額:120萬美元。
0歲~7歲者,最高投保金額為6.7萬美元;8歲~未滿15足歲者,最高投保金額為10萬美元。
* 保險期間:終身。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五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 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 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 第十七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 應得之人。第 25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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