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安聯人壽「美利雙收外幣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依下列二款之合計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該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兩者之較大者。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該金額為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兩者之較大者。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依下列二款之合計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該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示各保單年度百分比中之身故當時所屬保單年度百分比所得之金額、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三者之最大者。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該金額為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示各保單年度百分比中之身故當時所屬保單年度百分比所得之金額、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三者之最大者。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確定當時下列二款之合計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該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兩者之較大者。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該金額為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兩者之較大者。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滿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確定當時下列二款之合計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該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示各保單年度百分比中之完全失能當時所屬保單年度百分比所得之金額、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三者之最大者。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該金額為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示各保單年度百分比中之完全失能當時所屬保單年度百分比所得之金額、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三者之最大者。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改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滿期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下列二款之合計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滿期保險金。該金額為滿期日之基本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示各保單年度百分比中之滿期日所屬保單年度百分比所得之金額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兩者之較大者。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滿期保險金。該金額為滿期日之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示各保單年度百分比中之滿期日所屬保單年度百分比所得之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兩者之較大者。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按當年度宣告利率平均值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百分之零點七五)之差值,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值,計算增值回饋金。

前項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前一保單年度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兩者之平均值。

第一項增值回饋金,本公司應按下列各款方式處理,並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一、保單經過年度未滿六年者: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二、保單經過年度已屆滿六年者:本公司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給付。要保人亦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該給付方式。要保人如未選擇給付方式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增值回饋金」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辦理。

(一)現金給付:將增值回饋金匯入要保人指定之要保人本人外匯存款帳戶。

(二)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依第一項計算之增值回饋金,採抵繳保險費之方式辦理。但因繳費期間已屆滿而無法抵繳保險費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三條 除外責任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滿期日時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 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之繳清生 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 存保險金表。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 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 能。 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 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公司按第 23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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