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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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按當年度宣告利率平均值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百分之一點五)之差值,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值,計算增值回饋金。
☆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前一保單年度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生存保險金後)及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兩者之平均值。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繳費期間屆滿後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生存保險金」,最高給付至本契約滿期日(含)為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依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之一點零六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依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之一點零六倍,扣除應按保單條款約定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退還或給付「所繳保險費」。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述喪葬費用保險金之上限及相關約定,請詳【保單條款】說明。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殘廢確定當時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較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之一點零六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滿後致成【保單條款】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殘廢確定當時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之一點零六倍,扣除應按保單條款約定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保單條款】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改按「所繳保險費」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基本保險金額限制如下:
| 投保年齡 | 最低基本保險金額 | 最高基本保險金額 |
|---|---|---|
| 0歲~ 15歲 | 2,000美元 | 24,000美元 |
| 16歲~70歲 | 200,000美元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五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 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 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 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 25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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