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三商美邦人壽「漾健康終身醫療健康保險(10907)」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按實際住院日數乘以「單位日額」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期間最高給付365日。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診療時,除依上述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日數乘以「單位日額的2倍」給付「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

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期間最高給付365日。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按「單位日額的1倍」給付「住院關懷保險金」,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給付以一次為限。

註: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14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滿15足歲前身故者,僅退還身故當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者,按「保險費總和的1.1倍扣除給付項目第一~三項累計總和」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滿15足歲但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按身故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本契約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05歲之保單週年日仍持續有效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將視同本契約滿期,按「保險費總和的1.1倍扣除給付項目第一~三項累計總和」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投保規定

10年期:0-65歲。

15年期:0-60歲。

20年期:0-60歲。

1.最低保額:500元/日。

2.最高保額,3,000元/日。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三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 第十六條約定退還「累計所繳保險 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 第十二條至第 23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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