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三商美邦人壽「尚健康終身醫療健康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實際住院日數乘以「單位日額」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住院醫療保險金」之給付,於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期間之給付日數,合計最多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身故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終止。

註:利息以2%年複利之方式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費總和的1.06倍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保險金時,倘被保險人曾申領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者,本公司應予扣除。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滿十五足歲但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本契約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五歲之保單週年日仍持續有效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滿期,按「保險費總和」的1.06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保險金時,倘被保險人曾申領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者,本公司應予扣除。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一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 21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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