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10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但因遭受意外傷害…、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 |
| 手術給付方式 | 實支實付(核實)、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因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但同一次住院期間住院申請日數最高不得逾一百二十日且其每日最高給付不得超過本契約「最高補償限額表」所載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如條款「附表三」)。
一、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
二、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
三、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被保險人因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但其同一次住院期間最高給付不得超過本契約「最高補償限額表」所載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如條款「附表三」)。
一、醫師指示用藥。
二、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三、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四、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五、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被保險人如同一次住院期間逾三十日時,前項「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以原約定限額除以三十,再乘以實際住院天數為準,但實際住院天數最高以一百二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手術費核付,但以不超過本契約「最高補償限額表」所載之「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如條款「附表三」)乘以「手術名稱及費用表」(如條款「附表一」)中所載各項百分率所得之數額為限。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手術名稱及費用表」(如條款「附表一」)中所載百分率最高一項計算。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手術名稱及費用表」(如條款「附表一」)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比率,核算給付金額。
被保險人因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倘未能提供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者,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之住院日數按本契約「最高補償限額表」所載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如條款「附表三」)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但同一次住院期間申請日數最高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被保險人依前項向本公司申請「住院日額保險金」後,本次保險事故即不得再申請條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各項保險金。
最高補償限額表
| 給付項目/投保金額(元) | 每百元保額 |
|---|---|
|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 | 100 |
|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 | 3,000 |
| 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 | 4,000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二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該被保險人各項保險金的責 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該被保險人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其費用總和以不逾本契約「最高補償限額表」所載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如「附表三」) 之三分之一為限。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 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其費用總和以不逾本契約「最高補償限額表」所載之「住院醫療費 用保險金限額」(如「附表三」)之三分之一為限。 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第 22 條 條款第 4 頁
第二十三條 【受益人】 本契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該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 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契約的續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 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第二十五條 【經驗退費】 本契約經驗退費計算公式訂定如「附表二」。第 23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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