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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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本公司於診斷確定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日與嗣後每屆確定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日之週年日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本附約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九歲(含)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本公司自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豁免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之應繳保險費。本附約因前項約定情形豁免保險費時,本公司自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按日數比例計算返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於要保人。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九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完全失能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樣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前項各款情形,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第 19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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