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險

三商美邦人壽「平安久久殘廢照護終身健康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僅退還身故當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者,按身故時「保險費總和」的1.06倍、「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金額最大值者給付,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但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給付,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條款附表所列第1~11級殘廢情事之一時,並經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條款附表所列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傷害致成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註: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疾病或傷害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條款附表所列第1~6級殘廢情事之一,本公司於診斷確定之日與嗣後每屆診斷確定之週年日仍生存時,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四十乘以條款附表所列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殘廢扶助保險金」,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05歲(含)止。

註: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疾病或傷害申領「殘廢扶助保險金」時,其每年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四十為限,且累計給付殘廢扶助保險金最高以保險金額的二十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所列第1~6級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自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應繳保險費。

本契約因前項約定情形豁免保險費時,本公司自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按日數比例計算返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於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105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費總和」的1.06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投保規定

10/15年期:0~65歲。

20年期:0~60歲。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四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本「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 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 第十九條約定退還「累計所繳保險 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殘廢,本公司不負給付 第十三條及 第十五條各項保險金與 第十七條 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第 24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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