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10 項,包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法定通用 8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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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條款所列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且於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30倍乘以條款所列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失能保險金」,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30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所列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且於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者,本公司除給付「失能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30倍乘以條款所列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30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條款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且於失能診斷確定日及每屆失能診斷確定之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失能診斷確定之日及每屆失能診斷確定之週年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保險金額」給付「失能扶助保險金」。
※本公司「失能扶助保險金」,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05歲之保單週年日或保險金額的600倍,二者較早屆至之日止。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之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失能扶助保險金」;「失能扶助保險金」每月僅給付乙次且以「保險金額」為限。
※本契約如發生終止、被保險人身故或保險年齡達105歲之情形時,倘仍有應給付而未給付之「失能扶助保險金」,本公司將尚未領取之「失能扶助保險金」,依年利率2%貼現計算一次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條款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且於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3倍給付「失能復健補償保險金」此項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條款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且於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自失能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本契約附加之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應繳保險費。
本契約因前項約定情形豁免保險費時,本公司自失能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按日數比例計算返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於要保人。
最低保額:5,000元
最高保額: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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