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險

三商美邦人壽「心安久久殘廢照護終身健康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滿15足歲前身故者,僅退還身故當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者,按身故時之「保險費總和」的1.06倍、「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金額最大值給付,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滿15足歲但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按身故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給付,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條款附表所列第1~11級殘廢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且於殘廢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按「保險金額」的30倍乘以條款附表所列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傷害致成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的30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疾病或傷害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條款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殘廢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註: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疾病或傷害申領殘廢保險金時,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30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條款附表所列第1~6級殘廢程度之一,在保證給付期間內,於診斷確定之日與嗣後每屆診斷確定之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保險金額」乘以條款附表所列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得申請將保證給付期間內尚未領取之殘廢扶助保險金,依年利率2.25%貼現計算一次給付。

保證給付期間屆滿後,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殘廢診斷確定之週年日仍生存時,於該週年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保險金額」乘以條款附表所列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按月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05歲或身故時,如仍有應給付而未給付之殘廢扶助保險金,本公司將其未領取餘額,依年利率2.25%貼現計算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傷害致成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第1~6級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扶助保險金之和,惟每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扶助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疾病或傷害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條款附表所列第1~6級較嚴重項目的殘廢扶助保險金者,改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但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應扣除之。

被保險人於給付期間內且本契約仍繼續有效時,再次遭受疾病或傷害,致成條款附表所列第1~6級殘廢程度之一,而合併前次之殘廢,成為較嚴重程度之殘廢,或本次殘廢程度較前次事故所致之殘廢程度嚴重者,自被保險人確定致成較嚴重殘廢程度之日起,依第一項約定改按較嚴重等級殘廢程度給付。

前二項情形,若被保險人合併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殘廢扶助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註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疾病或傷害申領「殘廢扶助保險金」時,其每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且累計給付殘廢扶助保險金最高以保險金額的600倍為限。

註2:「保證給付期間」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符合條款附表所列第1~6級殘廢程度之一者,自診斷確定日起180個月內之期間;若被保險人發生殘廢等級加重或再次符合條款附表所列第1~6級殘廢程度之一者,其保證給付期間不因此延長且不重新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所列第1~6級殘廢情事之一者,自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應繳保險費。

本契約因前項約定情形豁免保險費時,自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按日數比例計算返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於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達105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按「保險費總和」的1.06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投保規定

10年期:0~65歲。

20年期:0~60歲。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四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XAD0 第零版 - 7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 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 第十九條約定退還「累計所繳保險 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殘廢,本公司不負給付 第十三條及 第十五條各項保險金與 第十七條 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第 24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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