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保單1~25年 | 保單第26年起 | |||
|---|---|---|---|---|---|
| 退還累計所繳 保險費加計利 息、身故(喪葬 費用)保險金 | 非意外身故 | 保險年齡滿16歲後 | 「保險費總和」或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最大值者 | - | |
| 保險年齡16歲前 | 累計所繳保險費+2.25%年複利利息 | - | |||
| 意外身故 | 保險年齡 滿16歲後 | 一般 | 保額x1倍+「保險費總和」或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最大值者 | 保額x1倍 | |
| 水陸 | 保額x3倍+「保險費總和」或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最大值者 | 保額x3倍 | |||
| 空中 | 保額x5倍+「保險費總和」或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最大值者 | 保額x5倍 | |||
| 保險年齡 16歲前 | 一般 | 累計所繳保險費+2.25%年複利利息 | - | ||
| 水陸 | |||||
| 空中 | |||||
| 失能 保險金 | 非意外失能 (1級失能) | 保險年齡滿16歲後 | 「保險費總和」或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最大值者 | - | |
| 保險年齡16歲前 | 累計所繳保險費+2.25%年複利利息 | - | |||
| 意外失能 | 保險年齡 滿16歲後 | 一般 | 保額x1倍x條款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 (一級失能另加計「保險費總和」或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最大值者) | 保額x1倍x條款附表一 所列給付比例 | |
| 水陸 | 保額x3倍x條款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 (一級失能另加計「保險費總和」或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最大值者) | 保額x3倍x條款附表一 所列給付比例 | |||
| 空中 | 保額x5倍x條款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 (一級失能另加計「保險費總和」或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最大值者) | 保額x5倍x條款附表一 所列給付比例 | |||
| 保險年齡 16歲前 | 一般 | 給付與上述相同,但一級失能加計以 “累計所繳保險費+2.25%年複利利息”計算 | - | ||
| 水陸 | |||||
| 空中 | |||||
| 滿期保險金 | 第25保單年度週年日:保險費總和 | ||||
|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 保額x25%(僅限申請1次) | ||||
| 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型) | 80歲(含)前:1.保額x住院日數x0.1%(每次意外上限90日) 2.(未住院且完全骨折)骨折別日數x保額x0.05% (未住院且不完全骨折)骨折別日數x0.5x保額x0.05% (未住院且骨骼龜裂)骨折別日數x0.25x保額x0.05% | ||||
| 傷害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保險金 | 80歲(含)前:保額x住進傷害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日數�0.2%(每次意外上限90日) | ||||
| 傷害住院手術慰問金 | 80歲(含)前:保額x0.3%(每次意外1次為限) |
註:1.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以大眾運輸為目的,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於兩地間固定路線,且供大眾搭乘之交通運輸工具。
2.被保險人身故同時符合「一般意外傷害事故」、「水陸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或「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之意外傷害事故中之二者以上時,本公司之保險責任以給付最高一項為限。
3.被保險人因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失能保險金」及「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給付「失能保險金」及「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下表所列之金額為限。
| 意外傷害事故類型 |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 | 水陸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 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
|---|---|---|---|
| 給付金額 | 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 時保險金額之一倍 | 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 額之三倍 | 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 額之五倍 |
4.被保險人因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就各該項「失能保險金」分別給付,然所有項目合計之失能給付比例,最高以百分之百為限;被保險人因不同次「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就該次「失能保險金」分別給付,然所有項目合計之失能給付比例,最高以百分之百為限。
5.「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型)」、「傷害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保險金」、「傷害住院手術慰問金」所給付之保險金,其累計給付總額以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為限,且僅限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歲(含)前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符合條款相關約定,本公司始依條款約定給付。
最低保額:30萬。
最高保額:0歲~未滿15足歲:200萬。
15足歲(含)以上:400萬。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 上限為止,如有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 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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