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 手術給付方式 | 實支實付(核實)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註:利息以2.25%年複利之方式計算。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保單週年日後身故,按「保險金額」(繳費期間內加計「未到期保險費」)、「保險費總和的1.1倍」二者取最大值者給付。
註:依前項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時,倘被保險人曾申領第四項至第十項各項保險金給付者,本公司應予扣除。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但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本公司按「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
本契約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05歲的保單週年日仍持續有效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滿期,按「保險金額」、「保險費總和」的1.1倍二者取最大值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註:給付祝壽保險金時,倘被保險人曾申領第四項至第十項各項保險金給付者,本公司應予扣除。
被保險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在限額內給付下列第四項(或改為選擇第九項日額給付型保險金)至第七項保險金:
含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同一次住院期間最高給付365天。
含醫師指示用藥、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掛號費及證明文件、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等費用。
以不超過依條款附表所載「住院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乘以「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各項百分率所得之數額為限。
(一)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
(二)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百分率最高一項計算。
註: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比率,核算給付金額,但手術項目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之「手術」章節所載項目為限。
被保險人住院診療前一日起算二週內及出院翌日起算二週內,因診療與其住院同一疾病或傷害為目的而接受門診診療者。不論當日門診次數為一或多次,均以一次計算且最高不得超過條款所載「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保險金限額」。
被保險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於門診接受手術治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門診手術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手術費核付,但以不超過依條款附表所載「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乘以「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各項百分率所得之數額為限。
(一)被保險人同一次門診手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
(二)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百分率最高一項計算。
(三)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必須接受二次(含)以上手術項目相同的門診手術時,如兩次門診手術日期間隔未超過十四日者,其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同一次門診手術辦理。
註: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比率,核算給付金額,但手術項目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之「手術」章節所載項目為限。
被保險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得向本公司申請「住院日額保險金」,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之住院日數按條款附表所載「住院日額」給付。同一次住院期間最高給付365天。
被保險人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診療時,本公司除給付第四~七項或第九項外,另依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日數按條款附表所載「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住院日額」給付。同一次住院期間最高給付365天。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條款附表所列第1~6級殘廢情事之一時,本公司自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按日數比例返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並豁免有效期間內之應繳保險費。
| 給付項目\計畫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
| 保險金額 | 500,000 | 1,000,000 | 1,500,000 | 2,000,000 | 2,500,000 | 3,000,000 | 3,500,000 | 4,000,000 | 4,500,000 | 5,000,000 |
|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 | 500 | 1,000 | 1,500 | 2,000 | 2,500 | 3,000 | 3,500 | 4,000 | 4,500 | 5,000 |
|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九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 第十二條約定退還「累計所繳保險 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診療者,或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至六級殘廢程度 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 第十七條至 第二十三條各項保險金與 第二十四條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 第十七條至第 29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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