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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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診療時,按實際住院日數乘以「住院保險金額」給付「住院保險金」。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期間最高給付365日。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進加護病房診療時,除給付「住院保險金」外,另按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日數乘以「加護病房住院保險金額」給付「加護病房住院保險金」。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期間最高給付365日。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進燒燙傷病房診療時,除給付「住院保險金」外,另按實際住進燒燙傷病房日數乘以「燒燙傷病房住院保險金額」給付「燒燙傷病房住院保險金」。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期間最高給付365日。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接受手術治療且實際於醫院接受者,按「住院手術保險金額」給付「住院手術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含)以上手術時,其各項「住院手術保險金」應分別計算。
(二)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器官以上手術時,其「住院手術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三)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次(含)以上之手術時,其「住院手術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註: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非屬條款約定之「手術」時,則不負給付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治療且實際於醫院或診所接受者,按「門診手術保險金額」給付「門診手術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於同一日門診手術中接受兩項(含)以上或兩次(含)以上之手術時,其「門診手術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二)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必須接受兩次(含)以上之手術項目相同的門診手術時,如兩次門診手術日期間隔未超過60日者,均視為同一次門診手術,其「門診手術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註:被保險人所接愛的手術非屬條款約定之「手術」時,則不負給付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心律調節器植入術且實際於醫院或診所接受者,每次按「心律調節器植入術補助保險金額」給付「心律調節器植入術補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心律調節器植入術中,接受兩項(含)以上心律調節器植入術時,僅給付一次「心律調節器植入術補助保險金」。
註:「心律調節器植入術補助保險金」之給付,每一保單年度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人工水晶體植入且實際於醫院或診所接受者,每次按「人工水晶體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額」給付「人工水晶體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
註:「人工水晶體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之給付,每一保單年度每眼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人工髖關節置換且實際於醫院或診所接受者,每次置換每側關節按「人工髖關節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額」給付「人工髖關節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
註:「人工髖關節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之給付,每一保單年度每側關節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人工膝關節置換且實際於醫院或診所接受者,每次置換每側關節按「人工膝關節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額」給付「人工膝關節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
註:「人工膝關節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之給付,每一保單年度每側關節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心臟血管支架置放術且實際於醫院或診所接受者,每次按「心臟血管支架購置補助保險金額」給付「心臟血管支架購置補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支架置放中,同時置放二支(含)以上心臟血管支架時,僅給付一次「心臟血管支架購置補助保險金」。
註:「心臟血管支架購置補助保險金」之給付,每一保單年度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腦室腹腔分流手術且實際於醫院或診所接受者,每次按「腦室腹腔分流手術補助保險金額」給付「腦室腹腔分流手術補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腦室腹腔分流手術中,同時接受兩項(含)以上腦室腹腔分流手術時,僅給付一次「腦室腹腔分流手術補助保險金」。
註:「腦室腹腔分流手術補助保險金」之給付,每一保單年度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兩個瓣膜換置手術」或「三個瓣膜換置手術」或「主動脈瓣或二尖瓣或三尖瓣之置換手術」且實際於醫院或診所接受者,每次按「心臟特定手術補助保險金額」給付「心臟特定手術補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同時接受「兩個瓣膜換置手術」、「三個瓣膜換置手術」、「主動脈瓣或二尖瓣或三尖瓣之置換手術」兩項(含)以上手術時,僅給付一次「心臟特定手術補助保險金」。
註:「心臟特定手術補助保險金」之給付,每一保單年度以一次為限。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五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接受診療;住院或門診接受手術治療;住院或門 診接受心律調節器植入術、人工水晶體植入、人工髖關節置換、人工膝關節置換、心臟血管支 架置放術、腦室腹腔分流手術、兩個瓣膜換置手術、三個瓣膜換置手術、主動脈瓣或二尖瓣或 三尖瓣之置換手術、心室輔助裝置植入術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接受診療;住院或門診接受手術治療;住院或門診接受心律調節器 植入術、人工水晶體植入、人工髖關節置換、人工膝關節置換、心臟血管支架置放術、腦室腹 腔分流手術、兩個瓣膜換置手術、三個瓣膜換置手術、主動脈瓣或二尖瓣或三尖瓣之置換手術 、心室輔助裝置植入術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第 25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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