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三商美邦人壽「守健康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 手術項目多達1587項,保障更完善。
- 無理賠紀錄,享有健康增值金。
- 意外無等待期,立刻生效。
- 重大疾病或一~六級殘廢豁免未到期保險費。
給付內容
-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住院治療並接受手術 時,本公司按條款附表一「手術類別及保險金額倍數表」所載倍數乘以保險金額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 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於門診接受手術治療時,本公司按「手術類別及保險金額倍數表」所載倍數乘以保險金額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但門診接受牙齒治療、牙齒手術、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者,本公司不予給付。
- 健康增值保險金:本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前述兩項給付項目之約定申領保險金時,若於本次住院或門診手術日之前,在下表所列「無理賠紀錄期間」內未曾申領過前述保險金之ㄧ者,本公司按下表中該期間所對應之增額比率乘以本次前述兩項給付項目之約定所申領之保險金總額,給付「健康增值保險金」。
| 無理賠紀錄期間 | 增額比率 |
|---|
| 2年(含)以上但未滿3年 | 10% |
| 3年(含)以上但未滿4年 | 20% |
| 4年(含)以上但未滿5年 | 30% |
| 5年(含)以上但未滿6年 | 40% |
| 年(含)以上 | 50% |
- 祝壽保險金:本契約至終期日仍持續有效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滿期,按「保險費總和」的一點一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本公司依前述給付保險金時,倘被保險人曾申領本契約其他保險金給付者,本公司應予扣除。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費總和」的一點一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本公司依前述給付保險金時,倘被保險人曾申領本契約其他保險金給付者,本公司應予扣除。
- 豁免保險費: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或傷害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至六級殘廢情事之一時,本公司自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應繳保險費。本契約因前述約定情形豁免保險費時,本公司自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按日數比例計算返還當期 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於要保人。
投保規定
0-65歲(10年期)
0-60歲(15年期)
0-55歲(20年期)
- 繳費期間:10、15、20年期。
- 保險限額:500-3000元。
- 保險期間:終身。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八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手術治療者,或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至六級殘廢 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 第九條至 第十一條各項保險金與 第十四條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 第九條至第 18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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