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8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30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開始發生疾病、重大疾病及特定傷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依所發生之醫療行為給付下列各項保險金:
被保險人住院治療時,按下列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一)實際住院日數在30日(含)以內者,按實際住院日數乘以「單位日額」給付。
(二)實際住院日數超過30日者,除前30日(含)按前款約定給付外,超過30日部分,按超過30日之住院日數乘以「單位日額」的2倍給付。
「住院醫療保險金」之給付,於同一次住院期間之給付日數最多以365日為限。
被保險人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治療時,除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日數乘以「單位日額」的2倍給付「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
同一次住院期間給付之日數最多以365日為限。
被保險人住院治療且已出院者,按實際住院日數乘以「單位日額」的0.5倍給付「出院補償保險金」。
同一次住院期間之給付日數最多以365日為限。
住院相關給付
| 給付項目 | 倍數 |
|---|---|
| 住院醫療(1-30日) | 1倍/日 |
| 住院醫療(31日起) | 2倍/日 |
| 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 | 2倍/日 |
| 出院補償 | 0.5倍/日 |
註:上述各項保險金給付,每次住院最高365天
被保險人住院治療前一日起算二週內及出院翌日起算二週內,因治療與其住院同一疾病或傷害為目的而接受門診治療者,按實際門診日數乘以「單位日額」的0.25倍給付「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
不論當日門診次數為一或多次,均以一日計。
被保險人住院治療並接受手術時,按「手術類別及單位日額倍數表」所載倍數乘以「單位日額」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同一住院期間接受兩項(含)以上手術時,其各項「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應分別計算。
(二)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器官以上手術時,按「手術類別及單位日額倍數表」中所載倍數最高一項計算。
(三)同一次住院期間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次(含)以上之手術時,其「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註: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不在「手術類別及單位日額倍數表」所載項目內時,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倍數,核算給付金額,最高以60倍為限。
被保險人於門診接受手術治療時,按「手術類別及單位日額倍數表」所載倍數乘以「單位日額」的0.25倍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同一日門診手術中接受兩項(含)以上或兩次(含)以上手術時,均按「手術類別及單位日額倍數表」中所載倍數最高一項計算,其給付以一次為限。
(二)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必須接受二次(含)以上手術項目相同的門診手術時,如兩次門診手術日期間隔未超過60日者,均視為同一次門診手術,按前項「同一日門診手術中接受兩項(含)以上或兩次(含)以上手術」之給付方式辦理。
註1: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不在「手術類別及單位日額倍數表」所載項目內時,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倍數,核算給付金額,最高以60倍為限。
註2:門診接受牙齒治療、牙齒手術、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者,不予給付。
手術相關給付
| 給付項目 | 倍數 |
|---|---|
| 住院手術 | 依手術部位倍數 X 單位日額 |
| 門診手術 | 依手術部位倍數 X 0.25倍單位日額 |
被保險人第一次罹患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時,按「單位日額」的100倍給付「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醫療保險金」,其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住院治療並接受重大手術或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重大疾病時,按實際住院日數乘以「單位日額」給付「重大手術暨重大疾病特別看護保險金」。同一次住院期間之給付日數最多以30日為限。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65歲之保單週年日(含)後住院治療時,除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住院醫療保險金」的0.5倍給付「老年住院關懷保險金」。
註:倘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未達65歲前已住院,且於保險年齡達65歲後始辦理出院者,就該次住院不另給付「老年住院關懷保險金」。
被保險人罹患癌症且必須接受放射線治療時,按「單位日額」的2倍給付「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不論當日放射線治療次數為一或多次,均以一次計)。
被保險人第一次罹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或傷害致成第1~6級殘廢情事之一時,自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之應繳保險費,並按日數比例計算退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其他特別給付
| 給付項目 | 倍數 |
|---|---|
| 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限第一次) | 100倍 |
| 重大手術及重大疾病看護(限30日) | 1倍/日 |
| 老年關懷(年滿65歲始住院) | 依住院醫療保險金 X 0.5倍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三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SIHIW2 第二版 - 7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樣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10.妊娠毒血症。 11.先兆性流產。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第 23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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