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並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或豁免保險費: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住院治療並接受手術時,按條款附表「手術類別及保險金額倍數表」所載倍數乘以保險金額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同一住院期間接受兩項(含)以上手術時,其各項「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應分別計算。
(二)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器官以上手術時,按「手術類別及保險金額倍數表」中所載倍數最高一項計算。
(三)同一次住院期間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次(含)以上之手術時,其「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註: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手術類別及保險金額倍數表」所載項目內時,本公司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倍數,核算給付金額,但最高以80倍為限。
被保險人於門診接受手術治療時,按「手術類別及保險金額倍數表」所載倍數乘以保險金額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但門診接受牙齒治療、牙齒手術、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者,不予給付。
(一)被保險人同一日門診手術中接受兩項(含)以上或兩次(含)以上手術時,均按「手術類別及保險金額倍數表」中所載倍數最高一項計算,其給付以一次為限。
(二)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必須接受兩次(含)以上手術項目相同的門診手術時,如兩次門診手術日期間隔未超過六十日者,均視為同一次門診手術,按前項「同一日門診手術中接受兩項(含)以上或兩次(含)以上手術」之給付方式辦理。
註: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手術類別及保險金額倍數表」所載項目內時,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倍數,核算給付金額,但最高以80倍為限。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05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滿期,按「保險費總和」的1.1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本公司依前述給付保險金時,倘被保險人曾申領本契約其他保險金給付者,應予扣除。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滿15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費總和的1.1倍扣除其他給付累計總和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滿15足歲但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或傷害致成條款附表所致第1~6級失能情事之一時,本公司自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應繳保險費。
本契約因前述約定情形豁免保險費時,本公司自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按日數比例計算返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於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前述兩項給付項目之約定申領保險金時,若於本次住院或門診手術日之前,在下表所列「無理賠紀錄期間」內未曾申領過前述保險金之一者,本公司按下表中該期間所對應之增額比率乘以本次前述兩項給付項目之約定所申領之保險金總額,給付「健康增值保險金」。
| 無理賠記錄期間 | 增額比率 |
|---|---|
| 2年(含)以上但未滿3年 | 10% |
| 3年(含)以上但未滿4年 | 20% |
| 4年(含)以上但未滿5年 | 30% |
| 5年(含)以上但未滿6年 | 40% |
| 6年(含)以上 | 50% |
10年期:40~65歲、15年期:40~60歲(10、15年期,106.01.01~107.09.13停售;107.09.14起40歲以上才可購買)。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八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 第十三條約定退還「累計所繳保險 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手術治療者,或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至六級失能 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 第九條至 第十一條各項保險金與 第十四條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 第九條至第 18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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