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險

三商美邦人壽「增有利終身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滿15足歲前身故者,僅退還身故當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終止。

註:利息以2.1%年複利之方式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後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身故者,按下表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之效力終止。

意外傷害事故類型給付金額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之1倍
水陸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之2倍
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之2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者,按身故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費總和的1.06倍」、「保險金額的3倍」三者金額最大值給付,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且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者,按身故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費總和的1.06倍」、「保險金額」三者金額最大值給付,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滿15足歲但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按身故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按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費總和的1.06倍」、「保險金額的3倍」三者金額最大值給付,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且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按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費總和的1.06倍」、「保險金額」三者金額最大值給付,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按完全失能確定當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表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

意外傷害事故類型給付金額限額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之1倍X失能程度給付比例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之1倍
水陸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之2倍X失能程度給付比例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之2倍
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之2倍X失能程度給付比例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之2倍

被保險人因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則就各該項「失能保險金」分別給付,所有項目合計之失能給付比例最高以100%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則給付較嚴重項目之「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不同次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則就各該項「失能保險金」分別給付,所有項目累計之失能給付比例,最高以100%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條款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之「失能保險金」者,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但以前的失能部分,視同已給付,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失能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同一保單年度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失能保險金」時,則累計給付金額最高同上表所列之限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第一保單週年日起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按下列約定給付「生存保險金」:

1.於繳費期間內按「保險金額」對應之「表定年繳標準體保險費的5%」給付。

2.自繳費期滿後按「保險金額」對應之「表定年繳標準體保險費的40%」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05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按「保險費總和的1.06倍」給付,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重大燒燙傷情事之一,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並治療,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5日內仍生存者,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的25%」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後,其生命依診斷書及其他相關資料判斷不足六個月時,得申領「生命末期保險金」。

1.於繳費期間內,按申領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費總和的1.06倍」、「保險金額的3倍」較高金額者之40%,給付予被保險人。

2.於繳費期滿後,按申領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費總和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 上限為止,如有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 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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