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下表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 意外傷害事故類型 | 給付金額 |
|---|---|
|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 | 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之一倍 |
| 水陸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 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之三倍 |
| 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 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之五倍 |
同時符合「一般意外傷害事故」、「水陸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或「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之意外傷害事故中之二者以上時,本公司之保險責任以給付最高一項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者,本公司另給付「保險費總和」或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最大值,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滿十五足歲但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僅退還身故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以「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表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 意外傷害事故類型 | 給付金額 |
|---|---|
|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 | 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之一倍乘以條款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 |
| 水陸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 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之三倍乘以條款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 |
| 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 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之五倍乘以條款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就各該項「失能保險金」分別給付,然所有項目合計之失能給付比例,最高以百分之百為限。「一般意外傷害事故」最高以保險金額之一倍為限;「水陸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最高以保險金額之三倍為限;「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最高以保險金額之五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則給付較嚴重項目之「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次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就各該項「失能保險金」分別給付,然所有項目合計之失能給付比例,最高以百分之百為限。「一般意外傷害事故」最高以保險金額之一倍為限;「水陸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最高以保險金額之三倍為限;「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最高以保險金額之五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
前二項情形,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條款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之「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部分,視同已給付「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其計算方式為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失能合併以前的失能而符合條款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之失能給付比例減去以前的失能所對應之條款附表一失能給付比例後,再乘以下表所列之給付金額給付「失能保險金」。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 意外傷害事故類型 | 給付金額 |
|---|---|
|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 | 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之一倍 |
| 水陸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 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之三倍 |
| 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 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之五倍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下表所列之金額為限。
| 意外傷害事故類型 | 給付金額 |
|---|---|
|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 | 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之一倍 |
| 水陸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 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之三倍 |
| 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 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之五倍 |
如要保人辦理保險金額之減少或減額繳清保險時,依前項約定計算之累計給付金額將依保險金額減少之比例同時縮小。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另給付「失能診斷確定日」對應之「保險費總和」或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最大值,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 上限為止,如有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 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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