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女性於死、被保險女性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法定通用 1 項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女性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之一,其金額最大值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一、身故時之保險金額及自確定死亡之翌日起,按日數比例計算之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二、身故時之「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身故時之「保險費總和扣除健康檢查保險金與滿期保險金總和之餘額」。
被保險女性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之一,其金額最大值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一、身故時之保險金額。
二、身故時之「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身故時之「保險費總和扣除健康檢查保險金與滿期保險金總和之餘額」。
被保險女性滿十五足歲但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女性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不給付身故保險金,僅退還身故當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女性,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女性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之一,其金額最大值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一、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險金額及自確定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的翌日起,按日數比例計算之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二、完全失能確定時之「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險費總和扣除健康檢查保險金與滿期保險金總和之餘額」。
被保險女性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之一,其金額最大值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一、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險金額。
二、完全失能確定時之「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險費總和扣除健康檢查保險金與滿期保險金總和之餘額」。
被保險女性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ㄧ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確定當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女性同時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女性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第二保單週年日與嗣後每屆滿兩週年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給付「健康檢查保險金」。
被保險女性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給付「滿期保險金」。
本契約至被保險女性保險年齡到達一百零五歲的保單週年日仍持續有效且被保險女性仍生存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滿期,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女性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並經醫院腎臟、風濕或免疫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罹患「嚴重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病變」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嚴重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病變醫療保險金」,惟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女性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並經醫院風濕或免疫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罹患「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給付「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醫療保險金」,惟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女性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或自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並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接受條款附表二所列「特定婦科手術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給付「特定婦科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女性在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以上手術時,僅給付一項「特定婦科手術醫療保險金」。
| 手術名稱 | 手術名稱 |
|---|---|
| 1.部份乳房切除術 | 16.子宮懸吊術 |
| 2.單純乳房切除術 | 17.子宮輸卵管造口吻合術 |
| 3.改良式乳房根除手術 | 18.Spalding-Richardson氏子宮脫出手術 |
| 4.巴氏腺囊切除術 | 19.廣泛性全子宮切除術 |
| 5.根治女陰切除術 | 20.子宮頸癌全子宮根除術 |
| 6.陰道切除術 | 21.陰道式子宮根治手術(Schauta式手術) |
| 7.直腸陰道廔管修補術 | 22.卵巢切除術附加大網膜切除術 |
| 8.尿道陰道廔管修補術 | 23.子宮附屬器部分或全部切除術 |
| 9.膀胱陰道廔管修補術 | 24.骨盆腔子宮內膜異位症,電燒及切除-輕度:子宮內膜異位症分級指數小於或等於5分。 |
| 10.一般子宮肌瘤切除術 | 25.骨盆腔子宮內膜異位症,電燒及切除-中度:子宮內膜異位症分級指數6至40分。 |
| 11.複雜性子宮肌瘤切除術 | 26.骨盆腔子宮內膜異位症,電燒及切除-重度:子宮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三十五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女性於死。 二、被保險女性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 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女性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 35 條 條款第 1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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