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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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7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懷孕、流產或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30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但續保不受30日的限制),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治療、接受手術或特定處置治療時,依「保險金額」定額給付下列各項保險金。
以「實際住院日數」x「保險金額」給付住院保險金(每次住院最高給付至365天)讓被保險人收入無中斷之虞。
經醫師診斷需住進加護病房時,除住院保險金外,再以「加護病房住院日數」x「保險金額」給付加護病房住院保險金(每次住院最高給付至365天)。
被保險人出院後,再以「實際住院日數」x「保險金額」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每次住院最高給付至365天)。
經醫師診斷需住院接受手術治療時,依「手術項目倍數表」所載倍數x「保險金額」,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單項手術最高為80倍)。
經醫師診斷需於門診接受手術治療時,依「手術項目倍數表」所載倍數x「保險金額」,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但門診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者,本公司不予給付(單項手術最高為80倍)。
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或於門診接受「特定處置項目倍數表」所列處置治療時,依「特定處置項目倍數表」所載倍數x「保險金額」給付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單項手術最高為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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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付項目 計算方法| | | | --- | --- | | 住院保險金 | 保險金額x實際住院日數(最高365天) | | 加護病房住院保險金 | 保險金額x加護病房日數(最高365天) | | 出院療養保險金 | 保險金額x實際住院日數(最高365天) | |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 保險金額x手術項目倍數(最高80倍) | | 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 保險金額x手術項目倍數(最高80倍) | | 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 | 保險金額x特定處置項目倍數(最高30倍) |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14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項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本人及配偶:0~65歲。
未婚子女:0~22歲。
最低保額:200元/日。
最高保額:3,000元/日。
本人及配偶:繳至74歲。
未婚子女:繳至22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三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接受手術或特定處置治療者,本公司不負 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接受手術或特定處置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 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HSCR2 第二版 - 5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第 23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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