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7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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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按實際住院日數乘以「單位日額」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註: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期間之給付日數最多以365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診療時,除依上述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日數乘以「單位日額」給付「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
註: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期間之給付日數最多以365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並接受手術時,按條款附表一「手術類別及單位日額倍數表」所載倍數乘以「單位日額」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同一住院期間接受兩項(含)以上手術時,其各項「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應分別計算。
(二)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器官以上手術時,按條款附表一「手術類別及單位日額倍數表」中所載倍數最高一項計算。
(三)同一次住院期間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次(含)以上之手術時,其「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註: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條款附表一「手術類別及單位日額倍數表」所載項目內時,本公司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倍數,核算給付金額,但最高以80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於門診接受手術治療時,按條款附表一「手術類別及單位日額倍數表」所載倍數乘以「單位日額」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但門診接受牙齒治療、牙齒手術、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者,本公司不予給付。
(一)被保險人同一日門診手術中接受兩項(含)以上或兩次(含)以上手術時,均按條款附表一「手術類別及單位日額倍數表」中所載倍數最高一項計算,其給付以一次為限。
(二)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必須接受兩次(含)以上手術項目相同的門診手術時,如兩次門診手術日期間隔未超過60日者,均視為同一次門診手術,按前項「同一日門診手術中接受兩項(含)以上或兩次(含)以上手術」之給付方式辦理。
註: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條款附表一「手術類別及單位日額倍數表」所載項目內時,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倍數,核算給付金額,但最高以80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或門診接受條款附表二「特定處置項目倍數表」所列之處置治療時,按條款附表二「特定處置項目倍數表」所載倍數乘以「單位日額」給付「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同一住院期間接受兩項(含)以上處置時,其各項「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應分別計算。
(二)但同一次處置中於同一處置位置接受兩項(含)以上處置時,按條款附表二「特定處置項目倍數表」中所載倍數最高一項計算。
(三)同一次住院期間於同一處置位置接受兩次(含)以上之處置時,其「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四)被保險人同一日門診處置中接受兩項(含)以上或兩次(含)以上處置時,按條款附表二「特定處置項目倍數表」中所載倍數最高一項計算,給付以一次為限。
(五)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必須接受兩次(含)以上處置項目相同的門診處置時,如兩次門診處置日期間隔未超過60日者,均視為同一次門診處置,按前項「同一日門診處置中接受兩項(含)以上或兩次(含)以上處置」之給付方式辦理。
註:被保險人所接受的處置,若不在條款附表二「特定處置項目倍數表」所載項目內時,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後且已出院者,按實際住院日數乘以「單位日額」的0.5倍給付「出院補償保險金」。
註: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期間之給付日數,合計最多以365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其於住院診療前一日起算二週內及出院翌日起算二週內,因診療與其住院同一疾病或傷害為目的而接受門診診療者,按實際門診日數乘以「單位日額」的0.25倍給付「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
註:不論當日門診次數為一或多次, 均以一日計。
本附約之各項保險金給付,其合併累計最高以「單位日額」之三千倍為限。
被保險人所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達前項約定限額時, 本附約即行終止。
10年期:0~70歲。
20年期:0~60歲。
30年期:0~50歲。
最低投保金額:200元整。
最高投保金額:3,000元整。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九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第 19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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