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8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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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時,按下列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在30日(含)以內者:按「實際住院日數」x「單位日額的1.5倍」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超過30日者:除前三十日(含)按前款約定給付外,超過30日部分,則按「超過30日之住院日數」x「單位日額的3倍」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註:「住院醫療保險金」之給付,於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期間之給付日數,合計最多以365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診療時,除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日數」x「單位日額的3倍」給付「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
註:「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之給付,於同一保單 年度同一次住院期間之給付日數,合計最多以365日為限。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四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本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第 14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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