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10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 |
| 手術給付方式 | 實支實付(核實)、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因條款第七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合計額,於扣除其投保計劃別所列「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自負額」(如條款附表)後之餘額,核付「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但每日最高給付金額以其投保計劃別所列「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扣除「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自負額」(如條款附表)後之金額為限:
一、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
二、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
三、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本公司就「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的給付,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期間合計給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條款第七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合計額,於扣除其投保計劃別所列「住院醫療及手術費用保險金自負額」(如條款附表)後之餘額,核付「住院醫療及手術費用保險金」,但每次最高給付金額以其投保計劃別所列「住院醫療及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扣除「住院醫療及手術費用保險金自負額」(如條款附表)後之金額為限:
一、醫師指示用藥。
二、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三、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四、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五、醫師診察費(含會診費)。
六、手術室及其設備、治療室及其設備的使用。
七、主治醫師對症處方的藥品。
八、敷料、外科用夾板及石膏整形。
九、化驗室檢驗、心電圖、基礎代謝率檢查。
十、對症所必要的物理治療。
十一、麻醉劑、氧氣的使用。
十二、X光檢查。
十三、靜脈輸注費及其藥液。
十四、因急救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輸血之血液或血漿的輸注費。
十五、治療所須之各式材料(包括特別材料、手術材料等,但衛生材料除外)。
十六、其他手術費用。
十七、住院診療前一日起算二週內及出院翌日起算二週內,因診療與其住院同一疾病或傷害為目的而接受門診診療之費用。
十八、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被保險人因條款第七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於醫院或診所接受門診手術治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門診手術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費用,於扣除其投保計劃別所列「門診手術保險金自負額」(如條款附表)後之餘額,核付「門診手術保險金」,但每次最高給付金額以其投保計劃別所列「門診手術保險金限額」扣除「門診手術保險金自負額」(如條款附表)後之金額為限。
本公司就「門診手術保險金」的給付,同一保單年度合計以給付六次為限。
自負額及限額表
| 給付項目/計劃別 | 計劃A | 計劃B | 計劃C | 計劃D | 計劃E | |
|---|---|---|---|---|---|---|
|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 限額 | 3,000 | 3,000 | 3,000 | 3,000 | 4,000 |
| 自負額 | 500 | 1,000 | 1,500 | 2,000 | 3,000 | |
| 住院醫療及手術費用保險金 | 限額 | 250,000 | 250,000 | 250,000 | 250,000 | 250,000 |
| 自負額 | 50,000 | 100,000 | 150,000 | 200,000 | 200,000 | |
| 門診手術保險金 | 限額 | 30,000 | 30,000 | 30,000 | 30,000 | 30,000 |
| 自負額 | 15,000 | 15,000 | 15,000 | 15,000 | 15,000 |
1.本人及配偶:0~65歲,最高續保年齡:75歲。
2.子女:0~22歲的未婚子女,最高續保年齡:22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四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住院診療、門診診療或門診手術治療者,本公司 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住院診療、門診診療或門診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 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 在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本、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第 14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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