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10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 |
| 手術給付方式 | 實支實付(核實)、定額給付、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因條款第七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但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期間之申請日數最高不得逾三百六十五日,且其每日最高給付不得超過本附約所載「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如條款附表):
一、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
二、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
三、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前項約定,若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曾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診療者,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日數」部分,其「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如條款附表)提高為二倍,但同一次住院期間提高日數最高以三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條款第七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但同一次住院期間最高給付不得超過本附約所載「住院醫療及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條款如附表):
一、醫師指示用藥。
二、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三、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四、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五、住院診療前一日起算二週內及出院翌日起算二週內,因診療與其住院同一疾病或傷害為目的而接受門診診療之費用。(不包含門診手術期間內所發生之費用)
六、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若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曾入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診療者,其「住院醫療及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如條款附表)提高為二倍。
被保險人因條款第七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於醫院或診所接受門診手術時,得依下列「實支實付型」或「定額給付型」擇一申請保險金,但同一保單年度之申請次數合計最高不得逾六次:
一、「實支實付型」:本公司按被保險人門診手術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費用核付,但每次最高給付不得超過本附約所載「每次門診手術保險金限額」(如條款附表)。
二、「定額給付型」:本公司按本附約所載「每次門診手術保險金定額」(如條款附表)給付「門診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條款第七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得向本公司申請「住院日額保險金」,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之「住院日數」按本附約所載「住院日額」(如條款附表)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但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期間之申請日數最高不得逾三百六十五日。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診療者,已依前項約定向本公司申請「住院日額保險金」者,不得再向本公司申請條款第八條至條款第九條之各項保險金。
| 給付項目 | 計劃 | ||||||
|---|---|---|---|---|---|---|---|
| A | B | C | D | E | |||
| 住院保險金 (擇一給付) | 實支實付型 | 每日病房費用 保險金限額 | 500 | 1,000 | 1,500 | 2,000 | 3,000 |
| 住院醫療及手術費用 保險金限額 | 50,000 | 100,000 | 150,000 | 200,000 | 200,000 | ||
| 日額給付型 | 住院日額 | 500 | 1,000 | 1,500 | 2,000 | 3,000 | |
| 門診手術 保險金 (擇一給付) | 每次門診手術保險金限額 | 15,000 | 15,000 | 15,000 | 15,000 | 15,000 | |
| 每次門診手術保險金定額 | 1,500 | 1,500 | 1,500 | 1,500 | 1,500 | ||
| 每年保險金給付總限額 | 375,000 | 500,000 | 625,000 | 750,000 | 1,000,000 |
1.本人及配偶:0~65歲,最高續保年齡:80歲
2.子女:0~12歲,最高續保年齡:22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五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住院診療、門診診療或門診手術者,本公司不負 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住院診療、門診診療或門診手術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 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 在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BHSR2 第二版 - 4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第 15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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