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險

三商美邦人壽「愛平安傷害失能照護終身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7 項,包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法定通用 5 項
手術給付方式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滿15足歲前身故者,僅退還身故當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或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按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險費總和」、「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金額最大值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滿15足歲但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按身故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按完全失能確定當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並經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者,本契約之效力持續有效,不適用完全失能契約效力終止之約定,但不再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表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

意外傷害事故類型給付金額限額
一般意外傷事故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x30x失能程度給付比例保險金額x30倍
水陸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x45x失能程度給付比例保險金額x45倍
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x60x失能程度給付比例保險金額x60倍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則就各該項「失能保險金」分別給付,所有項目合計之失能給付比例最高以100%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不同次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則就各該項「失能保險金」分別給付,所有項目累計之失能給付比例,最高以100%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條款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之失能保險金者,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部分,視同已給付,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失能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同一保單年度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失能保險金時,則累計給付金額最高同上表所列之限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所列第1~6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且於失能診斷確定日及每屆失能診斷確定之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失能診斷確定日及每屆失能診斷確定之週年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保險金額」給付,每月僅給付一次並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之失能程度之一者,僅給付一項傷害失能扶助保險金。

註1:如發生復效期限屆滿、終止、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失蹤或滿105歲之情形時,倘仍有應給付而未給付之「傷害失能扶助保險金」,本公司將尚未領取之「傷害失能扶助保險金」,依年利率2%貼現計算一次給付。

註2:「傷害失能扶助保險金」累計給付最高以「保險金額的600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所列重大燒燙傷情事之一,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並治療,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仍生存者,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的10倍」給付,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80歲(含)前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乘以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X5%」給付,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90日。

被保險人因前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以「保險金額X2.5%」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定日數為上限。

骨折部分完全骨折日數
1.鼻骨、眶骨(含顴骨)14天
2.掌骨、指骨14天
3.蹠骨、趾骨14天
4.下顎(齒槽醫療除外)20天
5.肋骨20天
6.鎖骨28天
7.橈骨或尺骨28天
8.膝蓋骨28天
9.肩胛骨34天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40天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及薦骨)40天
12.頭蓋骨50天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 上限為止,如有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 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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