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新光人壽「活力勇健重大疾病定期健康保險(甲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70 歲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經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約定之重大疾病時,給付「保險金額」

經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約定之特定重大疾病時,除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給付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九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大疾病或特定重大疾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及特定重大 疾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樣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第 19 條 條款第 5 頁

續保

第十一條:續保期間適用之保險費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且前一保險期間之第十保單年度第八個月起,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被保險 人至本公司通知上所記載之醫療院所進行「身體健康檢查」(限尼古丁、身體質量指數(BMI)、膽固 醇、高密度膽固醇、血壓之檢測項目)。 被保險人應於通知上所記載之期間屆滿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已完成「身體健康檢查」, 本公司將依「身體健康檢查」結果審核其於附表一所對應之體位類型,並按附表二續保時之保險年齡 計算續保保險費。 被保險人應於通知上所記載之期間屆滿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已完成「身體健康檢查」, 如逾期未完成者,將適用A級體位之費率。但未能如期完成之事由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時,被保險人 應於通知上所記載之期間屆滿前通知本公司並另行約定「身體健康檢查」期間,本公司仍依第二…第 11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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