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初次罹患重大傷病屬慢性精神病:
初次罹患重大傷病非屬慢性精神病:
第二保單年度(含)起:保險金額x20%
Max(1.05x應繳保險費總和,保險金額)
(保險年齡達八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
運動點數達到下列各款等級之一者,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次一保單年度之續期保險費對應之保險費折扣: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三條第一項指定公 告之罕見疾病。 附表二:等待期間 等待期間 90天 30天 附表一第一項「需積極或長期治療 非附表一第一項「需積極或長期治 重大傷病項目 之癌症」本所屬項目。 療之癌症」所屬項目。 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特定傷病項目 心臟瓣膜開心手術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主動脈外科置換手術 附表三: 項目 永久完全失能程度 一、 雙目均失明者。(註1) 二、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 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六、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七、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第 3 條 條款第 23 頁
第二十九條:除外責任(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永久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永久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三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永久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二十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 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 第十九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 應得之人。第 29 條 條款第 1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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