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23 歲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保險金額」x15%
(終身以給付一次為限)
「保險金額」x100%
(終身以給付一次為限)
本人、配偶:0~70歲,可保證續保至80歲。
子女:0~20歲,可保證續保至23歲。
最低新臺幣10萬元,最高新臺幣500萬元。(以10萬元為單位)
(配偶、子女之投保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本人)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樣 本 (11頁之10) 附表 一、下列特定傷病之「等待期間」為附約生效日起九十天內,復效日起或續保者無等待期間。 (一) 急性心肌梗塞(輕度) (二) 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三) 腦中風後障礙(輕度) (四) 腦中風後障礙(重度) (五) 癱瘓(輕度) (六) 癱瘓(重度) (七)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八) 末期腎病變 樣 (九)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二、下列特定傷病之「等待期間」為附約生效日起三十天內,復效日起或續保者無等待期間。 (一) 嚴重再生不良性貧血 (二) 腦血管動脈瘤開顱手術 (三) 急性腦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 (四) 嚴重阿茲海默氏症 (五) 嚴重巴金森氏症 (六) 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 (七) 多發性硬化症 (八) 嚴重肌肉失養症 (九)…附表 條款第 10 頁
第七條約定之續保期間屆滿前,申請復效。但主契 約停效期間,本附約不得單獨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險費及按日 (11頁之7) 數比例計算的當期未滿期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第 7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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