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新光人壽「永保安康終身壽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按「保險金額」與「應繳保險費總和」兩者較大者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繳費期間內另加計未到期保險費)

註: 被保險人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亦同時符合第八條定義之「重大傷病」各款情形之一者,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不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除依約定給付「身故(全殘廢)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一倍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按「保險金額」與「應繳保險費總和」兩者較大者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繳費期間內另加計未到期保險費)* 【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與「應繳保險費總和」兩者較大者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所稱之「重大傷病」,係指經醫院醫師診斷符合下列定義之疾病之一:

1.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2.心肌梗塞

3.慢性腎衰竭(尿毒症)

4.腎臟移植手術

5.紅斑性狼瘡腎病變

6.腦中風

7.胰臟移植手術

8.心臟瓣膜手術

9.心臟移植手術

10.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11.主動脈外科置換術

12.昏迷

13.良性腦腫瘤

14.嚴重燒燙傷

15.嚴重頭部創傷

16.嚴重肝硬化症

17.猛暴性肝炎

18.肝臟移植手術

19.肺臟移植手術

20.嚴重克隆氏病或嚴重潰瘍性結腸炎

21.阿茲海默病

22.急性腦炎

23.運動神經元疾病

24.多發性硬化症

25.肌肉失養症

26.癱瘓

27.帕金森氏症

28.脊髓灰質炎

29.癌症

30.再生不良性貧血

31.骨髓移植手術

本公司對本契約罹患重大傷病應負的保險責任,自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經過等待期間後開始,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等待期間之約定請參照保險單條款第八條。

投保規定

10年期:0歲至60歲;

15年期:0歲至55歲;

20年期:0歲至50歲。

最低投保金額:10萬元。

最高投保金額:1,000萬元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 嚴重燒燙傷: | | 0歲 | 1歲 | 5歲 | 10歲 | 15歲 | 16歲以上 | | :--- | :---: | :---: | :---: | :---: | :---: | :---: | | 頭部 | 19% | 17% | 13% | 11% | 9% | 7% | | 頸部 | 1% | 1% | 1% | 1% | 1% | 1% | | 軀體 | 26% | 26% | 26% | 26% | 26% | 26% | | 上臂(雙側) | 8% | 8% | 8% | 8% | 8% | 8% | | 下臂(雙側) | 6% | 6% | 6% | 6% | 6% | 6% | | 手(雙側) | 6% | 6% | 6% | 6%…附表 條款第 11 頁

除外責任

第二十六條:除外責任(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自成永久完全殘廢或重大傷病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致成永久完全殘廢或重大傷病者。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永久完全殘廢或重大傷病時,本公司按 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或按 第十條的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 第十二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第 26 條 條款第 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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