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新光人壽「永保安康終身壽險(標準定義)」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MAX(保險金額,應繳保險費總和)

(繳費期間內另加計未到期保險費)*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MAX(保險金額,應繳保險費總和)

(繳費期間內另加計未到期保險費)

註:未達保險年齡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

MAX(保險金額,應繳保險費總和)

(繳費期間內另加計未到期保險費)

註:未達保險年齡十五足歲前完全失能者,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

MAX(保險金額,應繳保險費總和)+保險金額

(繳費期間內另加計未到期保險費)

註:未達保險年齡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

MAX(保險金額,應繳保險費總和)+保險金額

(繳費期間內另加計未到期保險費)

註:未達保險年齡十五足歲前完全失能者,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

MAX(保險金額,應繳保險費總和)

契約所稱之「重大傷病」,係指經醫院醫師診斷符合下列定義之疾病之一:

1.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2.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3.末期腎病變

4.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5.嚴重全身性紅斑狼瘡腎病變

6.腦中風後障礙(重度)

7.心臟瓣膜開心

8.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9.主動脈外科置換手術

10.深度昏迷

11.良性腦腫瘤併神經障礙後遺症

12.嚴重第三度燒燙傷

13.嚴重頭部創傷

14.嚴重肝硬化症

15.病毒性猛暴肝炎合併衰竭

16.嚴重克隆氏病或潰瘍性結腸炎

17.嚴重阿茲海默氏症

18.急性腦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

19.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

20.多發性硬化症

21.嚴重肌肉失養症

22.癱瘓(重度)

23.嚴重巴金森氏症

24.脊髓灰質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

25.癌症(重度)

26.嚴重再生不良性貧血

投保規定

10年期:0歲至60歲;

15年期:0歲至55歲;

20年期:0歲至50歲。

最低投保金額:10萬元。

最高投保金額:1,000萬元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本 (15頁之13) 商品代碼:DWA 附表一: 一、下列重大傷病之「等待期間」為契約生效日起九十天內。 (一)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二) 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三) 末期腎病變 (四) 腻中風後障礙(重度) (五) 癱瘓(重度) (六) 癌症(重度) (七)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樣細胞移植 二、下列重大傷病之「等待期間」為契約生效日起三十天內。 (一) 嚴重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病變 (二) 心臟瓣膜開心手術 (三) 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四) 主動脈外科置換手術 (五) 深度昏迷 (六) 良性腻腫瘤併神經障礙後遺症 (七) 嚴重第三度燒燙傷 (八) 嚴重頭部創傷 (九) 嚴重肝硬化症 (十) 病毒性猛暴性肝炎合併肝衰竭 (十一) 嚴重克隆…第 47 條 條款第 13 頁

除外責任

第二十六條:除外責任(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自成永久完全失能或重大傷病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 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致成永久完全失能或重大傷病者。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永久完全失能或重大傷病時,本公司按 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 全失能保險金」或按 第十條的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 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 第十二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 保人或應得之人。第 26 條 條款第 1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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