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保險金額x1
保險金額x6(已含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16歲(含)以上始生效力)
保險金額x11(已含身故保險金及意外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16歲(含)以上始生效力)
1~11級意外失能:保險金額x5x100%~5%
1~11級意外失能:保險金額x10x100%~5%(已含意外失能保險金)
保險金額x1%/日
(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最高以90日為限)
保險金額x2%/日(已含傷害住院保險金)
(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最高以90日為限)
保險金額x2%/日(已含傷害住院保險金)
(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最高以90日為限)
保險金額x0.5%(住院達3日(含)以上)
(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以給付1次為限)
保險金額x30%
(以申領1次為限)
依被保險人投保當時保險年齡:
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保險費。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nd, FEV1)對用力呼氣肺活量 (forced vital capacity, FVC)的比值,即(FEV1 / FVC)< 70%。 2.用力呼氣一秒量(FEV1)< 50%。 四、 特定傷病的「診斷確定日」約定如下: (一)「急性心肌梗塞(重度)」、「病毒性猛暴性肝炎合併肝衰竭」、「肺部纖維化」及「慢性阻塞 性肺病(重度)」的診斷確定日:係指診斷書及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所載的診斷確定日。 (二)「腦中風後障礙(重度)」的診斷確定日:係指事故發生日起算滿六個月後之診斷確定日。 (三)「末期腎病變」的診斷確定日:係指初次接受長期且規則之透析治療日。 五、 「等待期間」係指本契約發生特定傷病時,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之期間。前述除「急性心肌梗塞 (重度)」、「腦中風後障礙(重度)」及「末期腎病變」之「等待期間」…第 2 條 條款第 2 頁
第二十四條:除外責任(二) 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 備金予應得之人。 第二十五條:除外責任(三)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傷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 第十九條及 第二十一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二十六條: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意外死亡、意外失能、傷害或意外住院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 不負給付 第十一條至 第十八條本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二十七條:契約的無效 本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契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第 24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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