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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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保證給付180個月。
-保證給付可選擇一次貼現。
-累計給付金額最高為保險金額的600倍。
「保險金額」 X 20倍 X 1~11級「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之給付比例 (5%~100%)。
「保險金額」 X 1倍 X 1~6級「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之給付比例(50%~100%)
(1)於保證給付期間(註)內按月給付。
(2)可申請將保證給付期間內尚未領取金額,依年利率2.25%貼現計算一次給付。
(3)保證給付期間屆滿後,各診斷確定日之週年日仍生存者,於各該週年日起一年內,按月繼續給付。
(4)被保險人身故或保險年齡屆滿109歲時,停止給付。
(5)被保險人身故或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時,如仍有未領取餘額,依年利率2.25%貼現計算一次給付。
(6)每月最高給付以保險金額為限,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600倍為限。
註:「保證給付期間」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符合第1~6級殘廢程度之一者,自診斷確定日起180個月內之期間;被保險人若有原殘廢程度加重殘廢等級或再次符合第1~6級殘廢程度之一者,其「保證給付期間」不因此延長且不重新計算。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達16歲前身故者:
(1)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前: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2)實際年齡滿15足歲後:給付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後身故者:給付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與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兩者取其較大者。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給付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與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兩者取其較大者。
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所列第1~11級殘廢程度之一者,自診斷確定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保險費,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本公司不再受理本契約減額繳清保險之變更申請,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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