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保證給付180個月。
-保證給付可選擇一次貼現。
-累計給付金額最高為保險金額的600倍。
「保險金額」 X 20倍 X 1~11級「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之給付比例 (5%~100%)。
「保險金額」 X 1倍 X 1~6級「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之給付比例(50%~100%)
(1)於保證給付期間(註)內按月給付。
(2)可申請將保證給付期間內尚未領取金額,依年利率2.25%貼現計算一次給付。
(3)保證給付期間屆滿後,各診斷確定日之週年日仍生存者,於各該週年日起一年內,按月繼續給付。
(4)被保險人身故或保險年齡屆滿109歲時,停止給付。
(5)被保險人身故或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時,如仍有未領取餘額,依年利率2.25%貼現計算一次給付。
(6)每月最高給付以保險金額為限,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600倍為限。
註:「保證給付期間」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符合第1~6級殘廢程度之一者,自診斷確定日起180個月內之期間;被保險人若有原殘廢程度加重殘廢等級或再次符合第1~6級殘廢程度之一者,其「保證給付期間」不因此延長且不重新計算。
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所列第1~11級殘廢程度之一者,自診斷確定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保險費,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本公司不再受理本契約減額繳清保險之變更申請,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殘廢,本公司不負給付「殘廢保險金」、「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十八條: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或返還未滿期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之情事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後給付其餘額。 第十九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 第十六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依本條約定辦理減少保險金額後,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將改以減額後的保險金額為準。 第二十條: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29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