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險

新光人壽「安心保本終身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繳費期間內:1.03 x「應繳保險費總和」

(如於有效期間內非因意外身故,則另退還傷害險部分之解約金。)

※繳費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不適用上述之約定,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給付。

繳費期間內:1.03 x「應繳保險費總和」

(如於有效期間內非因意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級殘廢之一者,則另退還傷害險部分之解約金。)

※繳費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不適用上述之約定,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給付。

(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以上)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 :保險金額

水陸意外傷害事故、颱風、洪水意外傷害事故:3 x 保險金額

航空意外傷害事故、雷擊意外傷害事故 :5 x 保險金額

(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以上)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 :保險金額

水陸意外傷害事故、颱風、洪水意外傷害事故:3 x 保險金額

航空意外傷害事故、雷擊意外傷害事故 :5 x 保險金額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 x 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級至第十一級殘廢給付比例

水陸意外傷害事故:3 x 保險金額 x 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級至第十一級殘廢給付比例

航空意外傷害事故:5 x 保險金額 x 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級至第十一級殘廢給付比例

(繳費期間屆滿時仍生存)

1.03 x「應繳保險費總和」。

保險金額 x 25%。

※終身申領一次為限

(保險年齡達八十歲(含)前)

住院日數 x 保險金額 x 0.1%

※每次傷害給付日數,最高以90日為限

(保險年齡達八十歲(含)前)

加護病房住院日數 x 保險金額x 0.2%

※每次加護病房給付日數,最高以45日為限

※同一日內分別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治療者,僅得就其中一種病房申請給付。

(保險年齡達八十歲(含)前)

燒燙傷病房住院日數 x 保險金額 x 0.2%

※每次燒燙傷病房給付日數,最高以45日為限

※同一日內分別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治療者,僅得就其中一種病房申請給付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 ( 18頁之3) 商品代碼:FGA 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 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 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一條: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領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 第十條、 第三十條或 第三十二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應檢具下列文 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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