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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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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二者取大(當年度保險金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
三者取大(當年度保險金額,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乘以當時門檻比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
三者取大(當年度保險金額,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乘以當時門檻比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
三者取大(當年度保險金額,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乘以當時門檻比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 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二、「到達年齡」係指依被保險人之原始投保保險年齡,加上當時保單年度數,再減去一後所計得之年齡 。 三、「門檻比率」係指附件一所載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對應之比率。 四、「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15頁之1) 五、「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證書並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六、「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並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專科 醫師證書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七、「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第 2 條 條款第 1 頁
第二十七條:除外責任(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15頁之8)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永久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 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永久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永久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總保單價值準備 金予應得之人。第 27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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