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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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之翌日仍生存,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生存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屆滿之翌日至第十保單年度屆滿之翌日:保險金額的10%。
二、第十一保單年度屆滿之翌日至第二十保單年度屆滿之翌日:保險金額的12.5%。
三、第二十一保單年度起,每一保單年度屆滿之翌日:保險金額的15%。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生存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7.45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時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二、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扣除按保單條款約定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保單條款約定之陸上交通意外事故導致身故者,本公司將退還傷害險部分之解約金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時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二、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扣除按保單條款約定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非因保單條款約定之陸上交通意外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退還傷害險部分之解約金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永久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約定的陸上交通意外事故,自該陸上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給付陸上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陸上交通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約定的陸上交通意外事故,自該陸上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依保險金額並按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給付陸上交通意外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陸上交通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陸上交通意外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陸上交通意外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陸上交通意外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陸上交通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陸上交通意外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較嚴重項目的陸上交通意外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陸上交通意外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陸上交通意外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陸上交通意外失能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同一保單年度內因不同陸上交通意外事故申領陸上交通意外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自診斷確定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保險費之未滿期保險費。要保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應檢具之文件為保險單或其謄本、失能診斷書及保險金申請書,且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情形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本公司不再受理本契約減額繳清保險及展期定期保險之變更申請,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1.「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保險契約之投保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2.「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保單條款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3.「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4.「總解約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5.「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保單年度期初及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加總除以二之值。前述所稱之保單年度期初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前一保單年度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按保單條款約定於保單年度屆滿翌日給付之生存保險金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生存保險金後所計得之數額。
6.「增加回饋金」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生效日後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以保單週年日前一保單年度之始日當月的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2%)之差值,乘以該保單年度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計得之數額。前述所稱之差值若為負值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七條:除外責任(二)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遭受陸上交通意外事故致成死亡或失能時,本公司不負給付陸上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陸上交通意外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規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遭受陸上交通意外事故而失能時,本公司仍按 (16頁之6) 商品代碼:MNA 第二十八條的約定給付陸上交通意外失能保險金。第 2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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