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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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之翌日仍生存,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生存保險金」:
1.第1~6保單年度:「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X「表定年繳保險費」X保單經過年度數X1%。
2.第7保單年度以後:「保險金額」X2.25%。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生存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全殘廢)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
額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2.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扣除按保單條款約定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滿後身故(全殘廢)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保險金額。
2.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3.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扣除按保單條款約 定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註: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全殘廢)者,本公司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或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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