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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一起發終身還本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之翌日仍生存,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生存保險金:

一、第1~7保單年度: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 X 表定年繳保險費 X 保單經過年度數 X 1%

二、第8保單年度以後:保險金額 X 2.25%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生存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全殘廢)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2.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扣除按保單條款約定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滿後身故(全殘廢)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保險金額。

2.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3.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扣除按保單條款約定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註: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全殘廢)者,本公司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或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一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永久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永久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永久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 第十六條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 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第 21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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