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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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之翌日仍生存,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生存保險金:
一、第1~6保單年度: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X表定年繳保險費X保單經過年度數X2.5%。
二、第7保單年度以後:基本保險金額X3%。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生存保險金外,另按保險年齡一百一十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二、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扣除按保單條款約定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扣除按保單條款約定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並依被保險人身故當時基本保險金額計算後之數值為基礎。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二、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扣除按保單條款約定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滿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扣除按保單條款約定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並依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計算後之數值為基礎。
註:
一、「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保險契約之投保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保單條款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依基本保險金額乘以「當年度保險倍數」所計得之數額。各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倍數」例表如保單條款附件一。
四、「表定年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費率表所記載每萬元保險金額所對應的年繳保險費。
五、「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至下列三款情形較早屆至之日止所經過之保單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
(一)被保險人身故日。
(二)被保險人致成永久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
(三)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日。
六、「應繳保險費總和」係指按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乘以本契約之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表定年繳保險費後所計得之數額。
七、「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八、「總解約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九、「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保單年度期初及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加總除以二之值。前述所稱之保單年度期初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前一保單年度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按保單條款約定於保單年度屆滿翌日給付之生存保險金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生存保險金後所計得之數額。
十、「增加回饋金」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生效日後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以保單週年日前一保單年度之始日當月的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3.25%)之差值,乘以該保單年度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計得之數額。前述所稱之差值若為負值時,則以零計算。
十一、「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適用於本契約之當月利率,該利率係參考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區隔資產之實際投資報酬率而訂定。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以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11頁之4) 商品代號:LJ A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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