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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美利固外幣終身還本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日之翌日及其後至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九歲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本公司按應繳保險費總和乘以1.55%後所得之數額給付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保險年齡一百一十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乘以當時門檻比率。

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扣除按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註:

1.「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2.「到達年齡」係指依被保險人之原始投保保險年齡,加上當時保單年度數,再減去一後所計得之年齡。

3.「門檻比率」係指保單條款附件一所載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對應之比率。

4.「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5.「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證書並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6.「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7.「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按保險金額乘以「當年度保險倍數」所計得之數額。各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倍數」如保單條款附件二。

8.「表定年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費率表所記載每萬元保險金額所對應的年繳保險費。

9.「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至下列三款情形較早屆至之日止所經過之保單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

(1)被保險人身故日。

(2)被保險人致成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

(3)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日。

10.「應繳保險費總和」係指按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乘以本契約之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再乘以表定年繳保險費後所計得之數額。

11.「指定銀行」係指在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由中華民國政府所管轄之範圍內,登記成立且與本公司有合作之銀行。

12.「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匯款時所支付與匯款相關之郵電費、匯費或手續費用,包含匯出銀行及因跨行匯款所經中間銀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13.「收款銀行手續費」係指匯款最後收款之銀行接受存、匯入金額時所收取之相關費用。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三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永久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 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永久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永久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十九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予應得之人。第 23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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