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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鑫利多喜利率變動型終身還本保險(109)」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第一保單年度起至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九歲之每一保單年度屆滿之翌日仍生存,本公司分別按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和乘以下表繳費期間對應之換算係數所得之數額,再依其總和給付生存保險金:

繳費期間換算係數
三年期1.20%
六年期1.75%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分別按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的3倍,再依其總和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對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再依其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二、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扣除按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不適用前項之約定,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第二十六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並依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保險金額計算後之數值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本契約預定利率,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屆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自本契約已繳之各期保險費應繳日起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對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再依其總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二、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扣除按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第二十六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並依被保險人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計算後之數值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本契約預定利率,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屆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自本契約已繳之各期保險費應繳日起計算至被保險人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止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永久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註:

1.「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2.「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3.「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4.「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三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5.「表定年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費率表所記載每萬元保險金額所對應的年繳保險費。

6.「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至下列三款情形較早屆至之日止所經過之保單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

(1)被保險人身故日。

(2)被保險人致成永久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

(3)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日。

7.「應繳保險費總和」:

(1)保險金額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和:係指按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乘以本契約之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再乘以表定年繳保險費後所計得之數額。

(2)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和:係指按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乘以本契約之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再乘以表定年繳保險費後所計得之數額。

8.「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9.「總解約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10.「增加回饋金」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生效日後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以保單週年日前一保單年度之始日當月的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之差值,乘以該保單年度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計得之數額。前述所稱之差值若為負值時,則以零計算。

11.「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適用於本契約之當月利率,該利率係參考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區隔資產之實際投資報酬而訂定。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當月份宣告利率公布於本公司全國各行政中心及網站(www.skl.com.tw)。

12.「預定利率」:

(1)繳費期間為三年期者,年利率1.00%。

(2)繳費期間為六年期者,年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 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已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 保險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 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 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 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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